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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系統輔導] 立院初審 粧品製造廠應符合GMP 發佈時間:2017-12-21

 

立院初審 粧品製造廠應符合GMP

2017年12月月20日 下午08:14

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)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優良製造準則(GMP),違者可廢止公司、商業及工廠登記。

為使台灣化粧品管理規定與國際接軌,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。

初審條文明訂,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、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及清潔身體的製劑。未來包含非藥用的牙膏、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,都將納入條例管理。

為確保化粧品製造的品質,初審條文也明訂,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GMP,但考量如手工皂等製作相對單純,且多有弱勢經營,則無需完成工廠登記,但製造場所仍應符合設廠標準。

初審條文明訂,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,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。

另外,為強化化粧品上市後的品質安全管控,初審條文也明訂,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,應於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,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。

業者未登錄,或登錄資料不實,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,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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